對於曾經徜徉在法律翰海的我來說,學習法律最難以忍受的事情,就是一件事情常常有甲說、乙說、丙說 ... (不同流派),然後法院實務見解又自成一格,花了大把時間去熟稔,卻不知對生活有何實益。不過實際上,法律就是劃定你我生活大小事的一條底線,至於是否越線、越線之後該怎麼合理處置,就要靠訴訟程序來釐清。那麼,還真有必要時時補充相關常識,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睡著了。
這次閱讀由 "法操FOLLAW" 所出品的「一本在手法力無窮」,完完全全擺脫了以往法條、學說、實務判例的束縛,直取熱門新聞議題來剖悉背後所蘊含的法律課題,並且清楚告知讀者遇到類似情況要怎麼做方屬上策。當然,內容多少還是必須涉及實務判例與學說,畢竟這是探討法律的基石,但我覺得敘事語法已經相當生活化了,相對容易讀懂,因此頗具參考價值,更值得一讀。
書中探討的議題,含括民法、刑法,涉及房屋、票據、寵物、停車、婚姻家庭、臨檢等日常生活會遇到的面向。節錄其中一、二,分享一下:
- 提告與和解
1. 針對告訴乃論之罪,和解並不影響告訴的合法效力。
2. 被害人要在知道犯人時起 6 個月內,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。
3. 撤回告訴,最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告訴。
4. 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,法律未有捨棄規定,捨棄無效。
5. 為確保雙方權益,避免反悔又被告或拿不到和解金,先由被害方提出告訴,並約定加害方全數交付和解金後,再行撤回告訴。
- 住宅大樓
1. 大樓外牆非屬所有權人專有部分,屬全體住戶所共有,需經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」決議後,才能設置鐵架。
2. 原則上,住戶就專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,但會受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限制。
3. 規約限制時,不得為定義不明的概括條款,且不得朔及既往。
- 本票
1. 合法取得持有本票的任何人,都可以請求發票人無條件付款,且不受發票原因事實消滅影響 (票據行為無因性)。
2. 借貸時簽訂本票,持票人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迅速取得執行名義。
3. 因票據無因性,所以本票無法代替借據證明雙方存有借貸關係。
以上所述的,真的就只是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一點點法律課題而已,其實生活有多複雜,法律就會對應有多繁雜,所以我想遇到實際問題時,還是交給專業人士來比較周全,但至少自己也要多了解一點,就不容易被唬啦!這就好比最近台灣即將進行的公投一樣,政治其實也有其複雜並且涉及方方面面,但既然交付公投,那麼你我就必須全面了解,才能作出最正確的選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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